(2013)即民初字第5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宋某甲、宋某乙等与宋某丁、聂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5587号原告宋某甲。原告宋某乙。原告宋某丙,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洼里村639号,身份证号370222196608312310。宋吉臣,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洼里村348号,身份证号370282197101182351。委托代理人姜成尧,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丁。被告聂某。被告宋某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雪敏,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吉臣与被告宋某丁、聂某、宋某戊、宋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吉臣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丁、聂某、宋某戊、宋某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吉臣撤回对被告宋某丁、聂某、宋某戊、宋某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吉臣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