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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庙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韩跃与李勇,姜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跃,李勇,姜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韩跃。被告李勇。被告姜晓燕。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金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晓燕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跃诉称,被告李勇从我处借款36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李勇归还借款36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被告李勇从原告处借款36000元,并由被告李勇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后原告因向被告李勇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韩跃与被告李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李勇归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晓燕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韩跃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8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