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沈爱金与蔡小玲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爱金,蔡小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爱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小玲。本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人沈爱金与被申请人蔡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人沈爱金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再审人沈爱金以双方已和解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再审人沈爱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冯康和审判员 戴大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臻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