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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蜀民初字第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蜀民初字第0342号原告石某。被告傅某,又名付成霞。原告石某与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印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