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治中与高明妹、胡志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中,高明妹,胡志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73号原告:陈治中,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妹,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胡志双,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陈治中诉被告高明妹、胡志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治中诉称,高明妹、胡志双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8日,高明妹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肖翔借款6万元,高明妹出具了借条。后肖翔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治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