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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治中与高明妹、胡志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中,高明妹,胡志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73号原告:陈治中,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妹,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胡志双,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陈治中诉被告高明妹、胡志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治中诉称,高明妹、胡志双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8日,高明妹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肖翔借款6万元,高明妹出具了借条。后肖翔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治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