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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温秀娟与赵保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秀娟,郭素香,赵保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温秀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郭素香,女,193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保峰,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秀娟、郭素香与被告赵保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秀娟郭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秀娟郭素香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全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