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温秀娟与赵保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秀娟,郭素香,赵保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温秀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郭素香,女,193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保峰,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秀娟、郭素香与被告赵保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秀娟郭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秀娟郭素香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全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