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桥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郑斯与朱九华、南京奋研勤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朱某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桥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郑某某,女,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某某,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在某地。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与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27日被告朱某某以生产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提供了担保。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还款20000元,余款50000元一直不还。现要求被告朱某某归还欠款50000元,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某某未答辩。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朱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27日被告朱某某以生产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被告某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了公章,并注明“此借条由某某公司担保”。被告朱某某于2013年5月还款20000元,余款50000元一直不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欠条1份、某某公司工商查询资料1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某某、某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