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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吴军与韩鹏、陈宗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韩鹏,陈宗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63-2号原告:吴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代理人:李广路,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鹏,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陈宗夺,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韩鹏、陈宗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87元,财产保全费570元,总计1157元,由原告吴军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