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吴军与韩鹏、陈宗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韩鹏,陈宗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63-2号原告:吴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委托代理人:李广路,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鹏,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陈宗夺,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韩鹏、陈宗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87元,财产保全费570元,总计1157元,由原告吴军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