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王兴臣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廖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臣,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廖义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臣,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林,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兖州北站路口。法定代表人:薛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元祥,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廖义生,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兴臣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第五公司)、原审被告廖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兴臣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中铁第五公司、廖义生共同赔偿挖掘机维修费用30000元;二、中铁第五公司、廖义生共同赔偿王兴臣因挖掘机造成的误工损失79000元(以1000元每天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7日起计至中铁第五公司、廖义生修理好挖掘机并交付王兴臣当天为止,暂计至2013年3月15日共79000元);三、中铁第五公司、廖义生共同赔偿王兴臣处理赔偿事务所支出的路费、油费1012元;四、由中铁第五公司、廖义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廖义生是中铁第五公司的员工。2012年12月12日,廖义生代表中铁第五公司聘请王兴臣的炮机和挖土机为其承建工程作业,其中炮机150元/小时,挖土机100元/小时。双方结账单注明是:炮机57.5小时×150元=8625元;挖机98小时×100元=9800元,合计18425元。2012年12���27日,王兴臣的挖掘机需要更换工作面,由廖义生指挥吊车吊运王兴臣的挖掘机,但是吊运过程中发生吊车侧翻事故,致使王兴臣的挖掘机损坏。王兴臣提供修理人员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挖掘机的维修期间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4月14日,并备注:铁油管、座椅总成、外壳维修过,未恢复事故前原样,证明人处有廖义生的签名。中铁第五公司对以上内容及证据予以确认。王兴臣提供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廖义生承诺对其挖掘机进行维修,但一直没有维修好。中铁第五公司对录音资料不予确认。中铁第五公司提供王兴臣在2013年3月8日签名的结账单一份,证明王兴臣、廖义生双方约定,由廖义生负责维修挖掘机,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结账单内容包括:“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2月份之前王兴臣卡特303在东莞市塘厦镇水电三局、凤凰岗、华堂市场天桥、桥栊水桥工作总金额为��万捌仟肆佰元整(18400元),借支叁仟元整(3000元),总计找补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400元):水桥摔坏卡特303挖机经双方同意我方只负责维修,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按此全部结清余额。”王兴臣质证确认签名的真实性,但是认为“水桥摔坏卡特303挖机经双方同意我方只负责维修,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廖义生在其签名之后自行添加上去的,笔迹完全不同,语句不通,对结账单中关于“水桥摔坏卡特303挖机经双方同意我方只负责维修,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内容不予确认。中铁第五公司提供收款收据及证明,证明中铁第五公司支付了挖掘机的维修及配件费14385元及交通费135元,王兴臣对此予以确认。王兴臣提供加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若干,请求相关损失1012元。中铁第五公司对发票不予确认,认为其已经承担该费用。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收单、收款收据、照片、加油费发票、高速公路发票、录音资料、证明、对账单、收款收据以及原审法院的开庭笔录等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廖义生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挖掘机损坏的赔偿责任问题。事故发生时,廖义生雇请王兴臣及其挖掘机为其承建的工程进行作业,挖掘机根据廖义生工程进度的安排需要移动工作面,廖义生利用吊机移动王兴臣的挖掘机,这一行为并不是应王兴臣的请求,而是基于中铁第五公司承建工程的进度需要;而且吊机不是属于王兴臣的,吊机是属于中铁第五公司或其雇请的;吊机也是廖义生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由于吊机司机的操作失误致使王兴臣的挖掘机侧翻损坏,廖义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铁第五公司主张造成挖掘机损坏其没有过错,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廖义生是中铁第五公司的员工,代表中铁第五公司聘请王兴臣及其挖掘机为中铁第五公司从事工程作业,廖义生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故应当由中铁第五公司对挖掘机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兴臣请求的挖掘机维修费问题。双方确认挖掘机维修期间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4月14日共109天,王兴臣已经从修理厂取回挖掘机,中铁第五公司已经垫付了修理费14385元。虽然证明的备注写明“铁油管、座椅总成、外壳维修过,未恢复事故前原样”,但是王兴臣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支出的维修费用,也没有证据证明继续维修需要的费用,所以王兴臣请求中铁第五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0000元,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兴臣请求的挖掘机的误工损失的问题。根据中铁第五公司提供的结账单,王兴臣主张结账单中“水桥摔坏卡特303挖机经双��同意我方只负责维修,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廖义生在其签好之后后加上去的,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该结账单的背景,内容的合理性等作为相关分析,认定结账单只是王兴臣对工程款的确认,结账单中“水桥摔坏卡特303挖机经双方同意我方只负责维修,其他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内容存在疑点,原审法院对此不予确认。王兴臣主张案涉挖掘机因为损坏造成维修期间109天不能从事作业,必然造成其无法继续作业,收入减少,王兴臣请求误工损失合理有据,中铁第五公司应当赔偿。由于双方确认挖掘机每小时费用是100元/小时,双方没有证据证明挖掘机的平均工作时间和成本支出,王兴臣是自己驾驶挖掘机,参考一般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情况以及扣除合理成本,原审法院酌情王兴臣的挖掘机每月工作时间为20天,每天工作8小时,成本为每天300元,所以王兴臣的误工损失为:109天÷30天/月×20天/月×(100元/小时×8小时-300元)=36333元。对于王兴臣请求的路费、油费,是必然合理的费用支出,原审法院酌情支持500元。对于王兴臣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限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王兴臣36833元。二、驳回王兴臣对廖义生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王兴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王兴臣已预交),由王兴臣负担832元,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元。上诉人王兴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误工损失金额有误。第一,从案涉《建丰工程机械签收单》可见,案涉挖掘机是用于挖土机以及炮机两个用途,当用于挖土机的用途时,案涉挖掘机的计费是100元/小时;当用于炮机的用途时,案涉挖掘机的计费是150元/小时。原审法院没有区分案涉挖掘机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每日误工损失的标准过低,案涉挖掘机应按1000元/天的标准才合理。第二,根据王兴臣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案涉挖掘机通常整月都在运作,原审法院认定按工作日20天计算误工损失与实际情况不符。(二)原审法院不予认定维修费用有误。根据双方确认的《证明》中记载的备注内容:“铁油管、座椅总成、外壳维修过,未恢复事故前��样”足以证明案涉挖掘机在交付王兴臣之时仍存在相关的损害,维修费用是必然发生的,不能因为王兴臣未提供明确的金额而否定王兴臣的主张。王兴臣在其后委托了第三方对案涉挖掘机进行了维修,实际发生费用31770元,已实际高于本案中诉求的维修金额,说明后续的维修费用是必要、合理、客观的,因此该部分的维修费应予以支持。综上,王兴臣请求本院: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铁第五公司赔偿王兴臣误工损失109000元。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铁第五公司赔偿王兴臣维修费用30000元。被上诉人中铁第五公司答辩称:(一)中铁第五公司为王兴臣吊运(移动)挖掘机,是义务帮工。挖掘机意外翻侧,中铁第五公司没有过错,只应承担公平的补偿责任。意外的发生是由于王兴臣的挖掘机需要移动工作面,请中铁第五公司的吊车免费帮忙,中铁第五公司为王兴臣修复了挖掘机,也尽了责任,中铁第五公司为了息诉止争,才尊重一审的判决。(二)王兴臣要求中铁第五公司赔偿其维修费用30000元没有合同依据与事实依据。案涉挖掘机损坏后,中铁第五公司多次购买零部件,在东莞市基业机械维修厂进行全面修复,没有修复的CA303继电器单件亦给了2000元予以赔偿,足以说明中铁第五公司是负责的,王兴臣于2013年4月14日取回已修复的挖掘机,从其后提供的证据来看,案涉挖掘机是正常工作的。(三)王兴臣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误工损失。其一,案涉挖掘机是小型挖掘机,一小时的使用费约100元,一天约800元,但挖掘机不是每天都有人租用,也不是每天都能工作8小时,也就是租用挖掘机以小时计算租用费的原因。综合淡季旺季、市场需求、小型机械的局限性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案涉挖掘机开工率不到百分之五十。其二,以正常开工一天计算,8小时,收入800元,其中油耗为百分之五十,约400元,挖掘机司机工资约200元,维修保养费约50元,税费约50元,挖掘机所有人的每日纯收入是100元左右。原审被告廖义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王兴臣在二审期间提供了《立众工程机械配件单》、修理结算单,拟证明王兴臣在2013年6月8日将案涉挖掘机交付东莞立众维修部进行维修,并为此发生共计31770元的维修费、配件费。王兴臣又提供了案涉挖掘机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15日期间在达林纸厂作业时发生的《建丰工程机械签收单》,拟证明案涉挖掘机基本每天在工作,用于挖土机时的计费是100元/小时,用于炮机时的计费是150元/小时,故平均每天收入为1000元。中铁第五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其认为王兴臣提交证据中的关于东莞立众维修部、达林纸厂的主体资质无证据予以证明,且维修费用没有正式发票,无法确认真实性。再查明,双方确认案涉挖掘机在2012年12月12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在案涉塘厦工地进行了施工,双方对此期间发生的施工费用已进行结算,总费用为18400元,其中王兴臣的挖掘机所得费用金额为12475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对案涉挖掘机的维修时间为109天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王兴臣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误工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二)维修费是否应予支持。关于焦点一。首先,从双方确认的案涉挖掘机在2012年12月12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发生结算效力的《建丰工程机械签收单》显示,属于王兴臣的结算总费用仅是12475元,案涉挖掘机日均结算发生的费用并未达王兴臣上诉主张的1000元/天的标准。其次,案涉挖掘机在使用功能上有挖土与炮机之分,因此计费的标准亦不相同,但其用途亦须根据施工工地的实际需要及施工方的要求而相应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再次,租赁挖掘机是市场行为,王兴臣的案涉挖掘机能否在维修期间保持一直出租的状态,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王兴臣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市场的需求,租赁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成本消耗等因素,酌定误工损失数额为3633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焦点二。首先,根据《证明》的备注内容:“铁油管、座椅总成、外壳维修过,未恢复事故前原样”,上述记载说明案涉挖掘机在中铁���五公司交还王兴臣之时仍存在瑕疵,并未恢复至原样。因此,中铁第五公司应承担继续维修案涉挖掘机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其次,王兴臣主张因案涉挖掘机的二次维修共计发生了31770元费用,据此提供了《立众工程机械配件单》、修理结算单等证据为证。第一,该些费用是基于王兴臣的单方委托而发生,中铁第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王兴臣没有提供东莞立众维修部相关的工商登记主体资料以及维修发票,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修理结算单据中的维修项目与案涉挖掘机须二次维修项目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故上述证据难以采信。第二,王兴臣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的案涉挖掘机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15日期间在达林纸厂作业时发生的《建丰工程机械签收单》,与案涉挖掘机在2013年6月8日在东莞立众维修部进行修理的时间进行对比,案涉挖掘机在未进行二次维���之前,已可在达林纸厂正常运作并发生收益,说明在中铁第五公司将案涉挖掘机交付王兴臣之时,案涉挖掘机的主要功能已恢复,而中铁第五公司第一次委托维修的费用仅14385元,王兴臣主张案涉挖掘机的二次维修费用则高达31770元,该主张不合情理。综上,由于王兴臣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王兴臣主张的30000元维修费不予支持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兴臣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兴臣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 斌代理审判员 魏 术代理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惠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7页,共1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