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德兵与方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兵,方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518号原告:赵德兵,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方家林,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5号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家林及其妻王海燕银行存款103735元及逾期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