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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纪春兵、杨广杰、郑风河、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纪春兵、杨广杰、郑风河、楚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纪春兵、杨广杰、郑风河、楚振华本院在执行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纪春兵、杨广杰、郑风河、楚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纪春兵、杨广杰、郑风河、楚振华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