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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温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温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某,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季莉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