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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小英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商初字第842号原告许小英,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训录,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系许小英哥哥。委托代理人许根生,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系许小英哥哥。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竹山路359号。负责人侯祥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婷婷,女,1983年9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石红霞,女,1977年4月3日生。原告许小英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科学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小英委托代理人许训录、许根生,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戴婷婷、石红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小英诉称: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和2011年3月24日,分别在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存入45000元和28000元,定期一年自动转存款。2012年4月22日,原告许小英委托哥哥许根生到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办理转存款手续,并将存款全部转存入其哥哥许根生名下。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原始存折上重复打印,使两笔存款数字不能看清,致使原告许小英连本带息76300元的存款换新存折后变成了72000元。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工作人员的重复打印造成4300元的误差,使原告许小英的委托人办理时未能及时发现。2013年5月13日原告许小英到其哥哥许根生处查看存折时发现有误,及时和哥哥许根生到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理论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赔偿人民币4300元整。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辩称:针对原告许小英诉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调取2012年4月22日许根生在中行科学园支行办理业务的全部交易凭证原件,存、取款凭条,所有交易凭证都由许根生本人签名确认,应当认定许根生已经取得4300元现金,因我行系统升级,新老系统打印格式存在差异,导致原告许小英存折上的打印内容重叠,但存折上打印重叠并不导致其存款损失,我行的交易凭条清楚地记录了两笔存款取现的金额,且在许根生未取款前能够清楚地看到并应当知晓许小英存折上的存款本金至少为73000元。许根生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取款凭条上标有明确的取款金额,许根生本人也签字确认,故应当知晓实际取款金额。原告许小英以银行打印内容重叠导致其未能及时发现误差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也并不是事实。原告许小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及2011年3月24日,原告许小英在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分别存入45000元和28000元。2012年4月22日上述两笔存款到期后,其委托其兄许根生到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办理转存款手续。许根生在办理过程中,先办理了上述两笔存款的本金及利息的取款手续,支取金额分别为47509.22元及28851.62元,合计76360.84元。后办理了存款手续,将72060.84元存入许根生475460292879帐户。上述取、存款手续均由许根生本人在个人业务交易单上签名。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凭证、存折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中行科学园支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许小英的委托代理人许根生已提取了全部存款本息,所取款项为76360.84元,后其存入的款项只有72060.84元,该款明显低于原存款数额,对此,许根生辩解:在存、取款前后均未予核实,不知银行出错,该辩解不符合常理,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银行操作人员在作废的存折上将数字打印重叠,该行为并不导致存款减少的法律后果,原告据此认定被告让其存款减少了43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小英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陈志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