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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毕建岩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岛项目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岩,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岛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毕建岩,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岛项目部。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建岩与被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岛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石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