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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雷治国与株洲星天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治国,株洲星天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874号原告雷治国,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天心区金格建筑器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丽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星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南阳桥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治国与被告株洲星天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治国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星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治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治国撤回对被告株洲星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258元,由原告雷治国承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