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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盘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项某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黔盘刑初字第5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某,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项某某在盘县红果镇凤鸣中路鑫源商务宾馆1楼大厅收银台将王某某的1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现金1000元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444元。案发当日被告人项某某已将被盗电脑及现金退还失主。2、2012年9月上旬,被告人项某某在盘县红果镇金源宾馆,将宾馆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12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已将被盗现金返还失主。3、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项某某在盘县红果镇杜鹃西路东南宾馆,将宾馆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2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已将被盗现金返还失主。4、2012年12月上旬,被告人项某某在红果杜鹃西路老城水饺四楼401住房实施盗窃,因没有找到贵重物品而未遂。5、2013年1月下旬,被告人项某某在盘县红果镇小商汇1楼宿舍内实施盗窃,因被姜成学发现而未遂。6、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项某某在盘县红果镇杜鹃西路怡雅风尚酒店306房将被害人高某某的1台“三星”牌平板电脑、1枚黄金戒指、1颗黄金吊坠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690元。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刘某某、姜某某、肖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3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盗窃第4桩、第5桩的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失主,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二、作案用工具黑色跳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家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