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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刑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杨高升抢劫罪,杨高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杨高升,男,1984年8月7日出生,回族,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11)济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高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杨高升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杨高升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杨高升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杨高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高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32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审 判 员  倪克平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