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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陈雨冬诉宁波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爱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雨冬,宁波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爱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602号原告:陈雨冬。委托代理人:周祝友。被告:宁波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平。委托代理人:叶颂韶,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爱民。原告陈雨冬为与被告宁波森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吴爱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陈雨冬在递交起诉状后,向本院提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雨冬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