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杨近旺申请执行樊晓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近望,樊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杨近望,男。被执行人樊晓明,男。本院执行杨近望申请执行樊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8000元,本次执行标的58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次执行标的58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