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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杨近旺申请执行樊晓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近望,樊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杨近望,男。被执行人樊晓明,男。本院执行杨近望申请执行樊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58000元,本次执行标的58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次执行标的58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