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魏东社、王敏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东社,王敏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号。法定代表人谈贺翔,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彦生,该联社横渠信用社主任。被告魏东社,男,38岁。被告王敏辉,男,36岁。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东社、王敏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33元,减半收取1266.50元,由原告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