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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2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长丰县。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毅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吴某在其租赁的位于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久春加油站旁的门面房内,放置赌博性游戏机4台共计7个操作平台,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3000元左右。2013年6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性游戏机4台,人民币硬币106元,游戏币50枚,记账本一册,并将被告人吴某传唤归案。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自2013年2月份开始营业,中途歇业一个月左右,后继续营业至2013年6月21日被查获。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余某、杨某丙、夏某、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图、现场照片,长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共设有能正常运营的赌博性游戏机4台,共7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从中营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吴某被查获的四台赌博机(计7个操作单元)予以没收,由长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三、对被告人吴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及扣押的赌资人民币硬币106元,游戏币50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还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