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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35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