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35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