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保健、冉茂菊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冉茂菊,张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冉茂菊。被执行人张保健。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做出(2013)高行执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保健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保健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13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