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庆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冯伟平与邓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平,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冯伟平申请执行人:邓勇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冯伟平、高勇、邓勇、曹文全已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文宇平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