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民初字第3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813号原告杜某,女,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杨利,东昌府区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男,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