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2013年5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7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邵××与朋友在新安江街道钱柜ktv唱歌,期间喝了四、五瓶啤酒。22时40分许,被告人邵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7mg/100ml)驾驶浙a×××××号红色小轿车从新安江街道钱柜ktv门口沿新安路由西向东驶往新安江街道秀水某某小区。23时15分许,被告人邵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建德市××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汤某、潘某、叶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酒驾被查处,并被暂扣驾驶证,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雯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