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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吴某甲诉吴某乙、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73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何某某。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许复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乙,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某丙,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何某某、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某某、吴某甲及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许复敏、吴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吴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某、吴某甲诉称:我们系夫妻关系,共养育一子二女,长子吴某丁于2006年因病去世,长女吴某乙,次女吴某丙均已出嫁。近年我们体弱多病,无力照顾自己,因吴某乙和吴某丙拒不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每年给付我们大米600斤/人、生活费4000元/人、医疗费1000元/人,并轮流照看我们;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吴某乙未作答辩。吴某丙辩称: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义务,法院判吴某乙给多少赡养费,我也给多少。何某某、吴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何某某、吴某甲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两人系夫妻关系及身份信息。二、吴某乙的人口登记信息一份(复印件),证明吴某乙的身份信息;三、无为县白茆镇大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吴某乙系何某某和吴某甲的长女,吴某丙系次女,长子吴某丁于2006年因病去世,何某某和吴某甲现年老体弱,生活困难,需要赡养。对何某某和吴某甲提供的证据,吴某乙未予质证。对何某某和吴某甲提供的证据,吴某丙表示均无异议。吴某乙和吴某丙均未提供证据。对何某某和吴某甲提供的证据,本院均予采信。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何某某、吴某甲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二女,长子吴某丁于2006年因病去世,长女吴某乙、次女吴某丙均已出嫁,现何某某和吴某甲以年老体弱无收入来源为由,要求吴某乙和吴某丙履行赡养义务。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何某某和吴某甲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女儿吴某乙和吴某丙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本地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本省2012年农业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485元的统计数据,本院确定吴某乙和吴某丙应给付的赡养费以每人每月450元为宜。由于赡养费中已包含购买生活必需用品的费用和必要的医疗费用,故本院对于何某某和吴某甲提出的要求吴某乙和吴某丙每人每年另给付医疗费1000元和大米600斤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何某某和吴某甲今后如因病需要治疗却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可向吴某乙和吴某丙另行主张。因何某某和吴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料,而吴某乙和吴某丙均已出嫁,且长期在外务工,双方常年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对于何某某和吴某甲要求吴某乙和吴某丙给予轮流照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何某某和吴某甲可在确需照料时与吴某乙和吴某丙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某乙和吴某丙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450元/月的标准负担何某某和吴某甲的赡养费,此款按月于每个月的5日前一次性给付;二、驳回何某某和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何某某和吴某甲已预交),公告费510元,共计590元,吴某乙负担210元,吴某丙负担210元,何某某和吴某甲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勇  军审 判 员 戴  恒  安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继峰(兼)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