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云与朱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朱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王云,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朱莉霞,女,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原告王云与被告朱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诉称,被告朱莉霞以公司(苏州久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原料,于2011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4月6日再次借款5000元。但借款到期后,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朱莉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莉霞向原告王云出具借条二份,其中2011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载明:“今借王云壹万元整,用于采购苏州久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原料,于9月20日归还”。2012年4月6日出具的借条,其借条内容载明:“今借王云伍仟元整”。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朱莉霞出具的借条二份,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云持有被告朱莉霞向其出具的二份借条为凭据主张其还款,由于被告拒不到庭陈述事因,但此借条作为有效证据,至今未见还款记录,故可认定此借条真实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由此,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为此被告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150**元。上述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朱莉霞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武佩吉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