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精诚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精诚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戈运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精诚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精诚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纽麦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安徽精诚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