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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鄂文彬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文彬,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王雷,王学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鄂文彬,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和潜山路交叉口新城国际B座15层。负责人:赵景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燕燕,农民。被告: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黄海蒙埠路南侧庄周办事处二里吴社区三里胡。被告:王雷,农民。被告:王学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文彬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王雷、王学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王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文彬撤回对被告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王雷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