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7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免交)。代审判员 皮晓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