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茌法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丽,赵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茌法执字第669号异议人谢丽,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赵义军,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谢丽,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马斌与王涛、谢丽、高曰振民间借贷纠纷案,刘高飞与王涛、谢丽民间借贷纠纷案,赵义军与谢丽民间借贷纠纷案等四起案件中,当事人谢丽就本院对上述四起案件按比例分配被冻结账户资金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谢丽称,赵义军与谢丽之间的欠款是她经营药店期间的药款,与王涛的借款无关,不能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应先偿还赵义军案的欠款后,再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本院经审查审理卷宗查明,赵义军与谢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因买卖关系,而是因借贷关系形成的。谢丽异议中陈述的欠款理由与事实不符。赵义军对谢丽的债权上不存在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当事人谢丽的异议不成立。理由如下:第一、赵义军对谢丽的债权和马斌、刘高飞的债权同属普通债权,在符合参与执行分配条件的前提下,不存在清偿顺序的问题。第二、本院受理的赵义军、马斌、刘高飞等四起案件都对王涛、谢丽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且被冻结账户不足于清偿四起案件的债务,符合按比例参与执行分配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当事人谢丽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哲代审判员  马洪星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