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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终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孟祥海、于世菊等与沂水县供电公司、临沂施乃通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沂水县供电公司,孟祥海,于世菊,孟锦玉,临沂施乃通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县供电公司(简称供电公司),地址:沂水县沂水镇鑫华路。法人代表崔国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玉柱,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居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明月,女,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居民,住沂南县职业中专家属院,身份证号码371321198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世菊,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锦玉,居民。法定代理人于明月,女,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居民,住沂南县职业中专家属院,系孟锦玉之母。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施乃通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乃通公司),地址: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澳柯玛大道中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兴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奎远,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山东高速大厦。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作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慧,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筑业高新国际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马锡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济华、许幸謶,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沂水县供电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3)沂南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沂南县人民法院(2013)沂南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葛志龙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孙兴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侍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