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尉民初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尉民初字第2343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丁某某,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于婚后生育儿子丁某甲。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依法抚养儿子。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儿子,被告承担抚养费。为支持辩解意见,被告提供婚生子丁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于同年2月16日生育儿子丁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且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