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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范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树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2月21日及2012年11月21日,原告李某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次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法院的判决中也审理查明了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分居至今。虽然法院的两次判决都希望原、被告能珍惜改善夫妻关系,但事与愿违,被告范某某无理蛮缠的行为导致原、被告情况更坏。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范某某于2013年10月22日提供的书面意见称: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想隐瞒实情欺骗人民法院,最后达到将其情人合伙化的目的。原、被告自1976年结婚至今已有37年,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家。自结婚以来,经过原、被告的苦心经营,兴建了三栋住房,并办起了一家炮筒厂,光炮筒厂就投资了几十万元。整个家庭的兴旺与被告范某某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原告李某某在办炮筒厂期间,与厂里的一名谭姓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该女子为原告李某某同村最好朋友的妻子。此事败露后,该朋友最终离婚。即便如此,原告李某某还不甘心收手,并不惜重金安排情人在外居住,并婚外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子女。因为原告李某某与其情人关系非法,原告李某某闹离婚至今已经近十年。但被告范某某已年近60岁,被告范某某不会向原告李某某伤风败俗的行为低头,坚决反对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76年10月15日在原宜章县白沙圩乡人民公社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先后生育四个小孩,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宜章县白沙圩乡对江水村的住房一栋,未查实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近年来,因原告李某某经营鞭炮筒生意,时常在外,又未能向被告范某某说明去处,被告范某某便认定原告李某某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李某某对被告范某某的质疑及怀疑未能加以妥当处理。被告范某某便对原告李某某有外遇的怀疑更加确信无疑,遂时常责备原告李某某。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李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范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原告李某某并没有提供。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是近六十周岁、儿女长大成人的老人,结婚至今37年,原、被告应当铭记共同经历过的风风雨雨,在生活和感情中,纵使双方都有错误或矛盾,也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共同把家庭经营好,把感情处理好,共同创造美好幸福的生活。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拾金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一、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程序法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