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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山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山东鲁中圣和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中圣和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泰山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山东鲁中圣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东部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传旺,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50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鲁中圣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圣和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传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安医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中圣和公司诉称,我公司自2010年4月开始向被告恒安医药公司供应药品,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供方(我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1440731.04元。2011年9月16日,我公司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被告向我公司出具1440731.04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但后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后我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未能付款。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40731.0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被告恒安医药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原告鲁中圣和公司与被告恒安医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两份,第一份约定原告为供方,被告为购方,被告购买原告金额合计650945元的北京降压0号、地奥心血康胶囊等;第二份约定原告为供方,被告为购方,被告购买原告金额合计335888元的尼福达、地奥心血康胶囊等。原告于当日依约向被告供应了上述两组药品,次日,被告向原告退回了价值6140.8元的地奥心血康胶囊,还退回了价值11574.6元的北京降压0号和地奥心血康胶囊。2011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供方,被告为购方,被告购买原告金额合计484024.32元的代文等药品。原告于当日依约向被告供应了上述药品(分为39件),当日,被告向原告退回了价值12410.88元(1件)的代文。依据上述2011年7月18日和2011年8月9日的三份合同,原告实际供应被告价值共计1440731.04元的药品。原告向被告催要该笔药品款,2011年9月16日,被告给付原告金额为1440731.04元的转账支票一张(出票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16日,支票编号为00095309),但当原告到银行兑现时,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此后原告再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未果,因此原告于2012年6月5日诉来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被告单位业务员齐力出具的证明,转账支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7月18日和2011年8月9日签订三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原告依照约定,实际供应被告价值共计1440731.04元的药品,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给付原告金额为1440731.04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但该支票空头,此后虽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货款,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转账支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1440731.0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被告给付空头支票的次日(2011年9月17日)作为经济损失的起算日,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但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鲁中圣和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440731.04元及经济损失(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17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66元,由被告山东恒安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峰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