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藤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宏旺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旺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藤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宏旺,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4月14日经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宏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宏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加快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步伐,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2010年至2012年间,藤县人民政府要求各项目乡镇组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农村改厕项目工作,县爱卫办具体负责对改厕项目进行督查。2012年,根据藤政办发(2012)198号文件规定,作为县爱卫办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的被告人陈宏旺担任藤县实施2012年农村改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技术指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太平镇、古龙镇改厕工作。县爱卫办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改厕项目要求采取实地暗访与现场抽查、听取汇报与寻访相结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措施、进展情况、资金发放等实施监督检查。在每次核拨补助经费前,县爱卫办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质量抽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各级财政补助改厕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和监管。2012年间,由于陈宏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采取实地暗访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措施,组织人员对太平镇改厕项目质量抽查时工作马虎,对财政补助改厕专项资金的发放程序和发放方式没有实行监管,致使江旭金等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验收通过后,江旭金违规掌控改厕补助金,并按350元/座予以截留,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93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宏旺作为藤县爱卫办负责人、藤县实施2012年农村改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技术指导小组副组长,在2012年太平镇农村改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对项目质量抽查和改厕项目资金发放监管等职责,致使江旭金等人截留骗取改厕补助金,至案发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93000元。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宏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广西执行2012年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厕与环境卫生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机构职责,县爱卫办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好本地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任务、分配计划以及项目资金分配预算、落实县级配套资金,协调乡镇政府组织与督促村具体实施项目、保证本地项目进度和效果,发现弄虚作假(包括以旧换新、虚报项目完成数、冒领、套取项目补助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终止后期项目经费,限期追回已下拨经费。2012年8月13日,藤县人民政府就农村改厕项目工作下发藤政办发(2012)198号文件,要求各项目乡镇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农村改厕项目工作,明确厕改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县爱卫办要发挥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作用,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评估验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2012年10月11日,藤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作出藤爱卫(2012)1号文件,成立藤县实施2012农村改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任命县爱卫办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陈宏旺为改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技术指导小组副组长,由被告人陈宏旺等人负责指导太平镇、古龙镇农村改厕工作。2012年藤县太平镇获得201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农村厕改项目指标4602座。作为太平镇农村改厕项目技术指导员的江旭金承包太平镇2012年农村改厕任务。在实施太平镇农村改厕项目工作及改厕项目补助资金的发放过程中,江旭金没有对其承包的太平镇农村改厕户进行施工改造,便虚报完成农村厕改项目4602座并上报太平镇政府,太平镇政府验收后上报县爱卫办。被告人陈宏旺没有对上报的农村改厕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没有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上级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报送的太平镇农村厕改户采取实地暗访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措施实施督导检查,在组织人员对太平镇改厕项目质量抽查时工作马虎,致使江旭金提交的虚假改厕材料通过验收。此外,被告人陈宏旺对财政补助改厕专项资金的发放程序和发放方式也没有实行有效监管,导致江旭金违反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农村改厕的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违规掌握并截留改厕补助金人民币1936600元。在本案立案侦查前,江旭金等人退出截留款人民币1543600元,案发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93000元。另查明,藤县卫生局为机关法人,陈宏旺于2011年12月22日任藤县卫生局爱卫办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宏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藤县卫生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藤县卫生局藤卫干(2011)5号文件、藤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藤爱卫(2012)1号文件、桂财社(2012)159号文件、藤县人民政府藤政办发(2012)198号文件、藤县太平镇会议记录、承包协议书、藤县2012年农村改厕项目督查资料、2012年藤县实施中央农村改厕项目验收登记表、藤县2012农村改厕项目资料、2012年太平镇实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农村改厕情况汇总表、藤县太平镇2012年改厕资金拨付申请、藤县2012年农村改厕项目抽查验收资料(太平镇)、转账凭证、通知、藤县第二人民医院代发2012年太平镇农村改厕项目款情况表、2012年江旭金从村干部账户内领取农村改厕款情况凭证、太平镇政府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通知、太平镇2012年中央卫生改厕核查表、太平镇配套改厕经费转账凭证、太平镇2012年度中央补助农村改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及告知书、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所作的情况说明、到案说明,证人江旭金、何春玲、覃某某、石某某、蔡某某、曾某某、钟家成、黄某、饶富家、黄某华、黄某汉、吴某荣、李某焕、周某超、潘某杨、程某进、程某斌、梁某荣、吴某宁、何某锐的证言,被告人陈宏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旺身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藤县卫生局属下爱卫办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及藤县实施2012年农村改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技术指导小组副组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陈宏旺在2012年太平镇农村改厕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按照区、市、县有关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对藤县农村改厕项目的管理、监督职责,致使江旭金等人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改厕补助金,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宏旺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了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打击职务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宏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苏植彬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岳贻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朝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