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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项俊锋与隋庆玺、王俊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俊锋,隋庆玺,王俊杰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项俊锋。被告:隋庆玺。被告:王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俊锋与被告隋庆玺、王俊杰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俊锋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俊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75元,由原告项俊锋承担。审判员  孙云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