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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顾某甲,男,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燕,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乙,男,1955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顾某丙,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被告顾某丁,女,1947年生,汉族。被告顾某戊,女,1951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