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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兰芝、何静与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兰芝,何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兰芝,女,汉族,1963年4月3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浍沟镇叶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3********。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何静,又名何敬,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牌坊居委会108,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委托代理人:何明昊,男,汉族,1993年11月28日生,退伍军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3********,系上诉人何静之子。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迎宾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F1404081-1。负责人:邵俊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司长良,该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万富,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张兰芝、何静因与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灵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王磊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兰芝、何静于2013年10月24日分别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其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兰芝与何静均以其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张兰芝与何静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兰芝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何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65元,减半收取1532.50元,由上诉人张兰芝负担766.25元、上诉人何静负担76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鸿超审判员  黄冠金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