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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田德鸾与任永利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德鸾,任永利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62号原告:田德鸾,男,1959年03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任永利,男,1985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受理原告田德鸾诉被告任永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任永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合同明确约定所运输的香蕉是从“海南发往六安”,即运输的目的地系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别山路瓜果市场,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任永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锡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