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安换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林州某建筑公司追索垫付工程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换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徐某某申请执行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垫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30日审结,该案(2004)安民三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林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秦某某在邮政储蓄林州支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