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和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袁平与被告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平,闵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仁和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袁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辛淑芬,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红卫,男,汉族。原告袁平与被告闵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松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平及委托代理人辛淑芬,被告闵红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至2009年间,被告以承建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开电玩城等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421500元,于2010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第一笔借款系2009年7、8月份,金额为66万元;第二笔借款系2009年12月份,金额为30万元;第三笔借款为2010年7、8月份,金额为46万元。后原告归还了借款5万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71500元。被告辩称:被告只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3年7月份分三次归还了原告5万元。2010年11月我投资开设了电玩城,原告投资了46万元。2011年5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电玩城被查封,被告被抓。被告在看守所时,2012年11月20日原告的朋友到看守所看望被告,就拿出写好字的条子让被告签字,被告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了字,当时也没有看条子的内容。被告没有借到原告的钱,也没有能力归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被告闵红卫向原告袁平出具借条,内容为“今闵红卫向袁平借款现金1421500元(壹佰肆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归还期限为2013年6月10日,到期未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年息7.47%)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人闵红卫”。后被告归还了5万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该借款中有46万元系电玩城的投资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71500元。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借条金额中有46万元系原告向电玩城的投资款,现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被告偿还该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借条中的余下金额911500元,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闵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平借款9115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2元,由原告负担2875元,被告闵红卫负担569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