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颜世明、颜洪、颜洁、洪为本、杨玉珍与郑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世明,颜洪,颜洁,洪为本,杨玉珍,郑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982号申请执行人:颜世明,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镇石坝行政村样自然村68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55072031XX。申请执行人:颜洪,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11986091026XX。申请执行人:颜洁,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11989112026XX。申请执行人:洪为本,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周东行政村红桥自然村50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42110582XX。申请执行人:杨玉珍,女,194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11941112882XX。被执行人:郑孝林,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驾驶员,住安徽芜湖县六郎镇庆太行政村新建自然村333号,身份证号码3402211968041878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127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孝林银行存款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