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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宫垂宇与宫垂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垂宇,宫垂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171号原告宫垂宇。委托代理人王岭,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垂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垂宇与被告宫垂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诉请请求与诉讼理由不一致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垂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