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阳市,汉族。1996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6月28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申某在安阳市北关区火车站速8酒店门口,将一袋重0.56克的冰毒通过何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在该酒店425房间住宿的冯某。申某被当场抓获后从其身上搜查出冰毒9.82克。从冯某和申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申某户籍证明、查获的冰毒及吸毒用的工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冯某、马某某、申某某证言、视听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申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9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吸毒,于2007年6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有刑事判决书和强制戒毒决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申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