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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清风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银正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清风纳米涂料有限公司,宁波银正装璜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宁波清风纳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万寿寺村。法定代表人:沈燕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银正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二路西。法定代表人:罗丹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清风纳米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银正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清风纳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88元,本院依法收取4544元,由原告宁波清风纳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