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路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4)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1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水电十五局职工。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水电十五局幼儿园职工。本院在执行路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