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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路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4)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1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水电十五局职工。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国水电十五局幼儿园职工。本院在执行路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