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与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严金元,崇加建,李建萍,杨兵,周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619号。负责人常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岷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程阿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金元。被执行人崇加建。被执行人李建萍。被执行人杨兵。被执行人周秀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金元、崇加建、李建萍、杨兵、周秀梅、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严金元、崇加建、李建萍、杨兵、周秀梅、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金元、崇加建、李建萍、杨兵、周秀梅、中航技新材料盐城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362500元(严金元、崇加建、李建萍、杨兵、周秀梅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丁忠军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