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外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林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林余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外初字第17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孙海勇。被告:林余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庆前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程燕 百度搜索“”